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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告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起诉称,腾讯科技(深圳)有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未经原告许可,擅自封禁原告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开办的26个微信公众号。

原告认为,这些微信公众号主要用于公司推广宣传和代理销售,腾讯禁止原告使用合法取得的微信公众号的行为,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,构成垄断。

原告还认为,腾讯垄断的是“移动互联网的即时通信和社交平台服务市场”。

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原被告双方争议行为所直接指向的“产品”,是微信软件所提供的公众号服务,因此,纠纷涉及的产品是“微信公众号”而不是“微信”。

原告的身份不是普通微信用户,而是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的主体,相关的商品市场,应该是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。

法院认为,能提供互联网平台在线推广宣传服务的,还有其他社交平台、视频平台、搜索引擎平台等,原告对相关商品市场界定错误,也没能依据法律要求证明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为,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

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。